“闫碧研究生猝死自习室”案开庭,家属申请导师出庭接受质询

日期:2022-11-18 13:26:38 / 人气:273


谢鹏的家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已提前前往阜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三学生谢鹏在学校自习室猝死近一年后,其家人将学校及导师董某文诉至法院,发生侵权责任纠纷。该案由阜新市细河区法院审理。
该报此前报道称,2021年11月23日10时许,34岁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三学生谢鹏在学校自习室晕倒,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宣布死亡。阜新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谢鹏的父母通过他儿子的手机发现,在谢鹏读研期间,导师董某文委托他完成了许多与毕业无关的课题。此外,谢鹏还需要帮助导师打扫办公室、烧水、发放节日福利等日常琐事。在谢鹏生命的最后一个晚上,他仍然熬夜到凌晨两点半。谢鹏的叔叔告诉该报,早在春节前后,本应在今年夏天毕业的谢鹏被告知,他的毕业将被推迟,因为他的论文没有达到标准。然而,在谢鹏与几位同学的微信聊天中,有人透露他忙于导师安排的额外工作,无暇顾及毕业论文。
谢鹏叔叔说,2021年5月,他的侄子因为心脏不适去了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心律不齐。该论文与谢鹏同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曾称以心脏不适为由向董某文请假,申请回老家完成毕业论文,但未被允许。
谢鹏的家人认为,谢鹏的突然死亡是由于连续工作导致的过度劳累,这与导师安排的任务过多有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我们进行了四轮对话,但他们一直否认自己有责任”。
2021年12月8日深夜,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信息通报,回答问题。报道称,今年5月初,谢鹏通知其导师去医院就医。在医生治疗后,导师询问了医疗状况,但谢鹏没有向导师报告他的病情。此后,导师再也没有接到请假回家的申请。此外,谢鹏延期部向该学院提交了延期答辩申请,原因是其未能完成论文。通报还写道,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门工作组,与家属沟通,给予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顾,并帮助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然而,谢鹏的亲属不同意上述通知。2021年12月9日下午,在郭成喜律师的陪同下,谢鹏家属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法院,一纸诉状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及导师董某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036182元。
郭成喜认为,导师董某文被分配到谢鹏繁重的额外工作长达三年半,导致其长期熬夜加班,是导致冠心病的原因。此外,谢鹏生病后,他仍然熬夜工作,这是猝死的直接原因。“导师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诉状中写道:“因导师董某文指派承担与学习、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各种繁重任务,严重违反教育法和教育部多项禁止性规定,致使作为研究生连续加班三年半,导致其心源性猝死。其间,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未依法履行职责,也共同侵犯了谢鹏的学习权、健康权和休息权。”谢鹏的家人认为,学校和导师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教育部发布的《研究生导师行为规范》第四条规定,导师应当合理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其学业、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推迟研究生毕业时间。《守则》第八条还规定,导师应注意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
经过11个月的等待,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于11月17日在阜新细河区法院开庭。11月16日,本报从郭成喜律师处获悉,谢鹏的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谢鹏的导师董某文出庭接受讯问。
申请称,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据目录,被告拟证明的主要事实是谢鹏延期答辩的原因、董某文在谢鹏完成的郑州泰安等项目与其毕业论文的关联性等。由于被告提交的几篇论文等证据在岩土工程理论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性,被告董某有必要到场进行解释和说明,否则其代理律师无法进行解释和说明。因此,如果法官想了解和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如谢鹏延期答辩的原因、董某文安排谢鹏完成的郑州泰安等项目与他的毕业论文之间的联系等,要求被告人董某文到庭接受讯问是非常必要的。
上述申请书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讯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讯问的时间、地点和拒绝到场的后果。”

作者:天顺娱乐注册登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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